盱眙法院分析当前民事案件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贾晓红 发布时间:2007-11-23 浏览次数:1620
民事案件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难题。许多案件经过了多次、多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导致许多案件不能尽快审结。据盱眙法院统计,今年1-10月,民事案件中仅邮寄送达(包括法院特快专递)被退回的就占民事收案总数的27% 。目前民事案件送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法律文书邮寄被退回。案件受理后,法院通常都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被告。但从邮寄送达的情况看,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被退回,退回的原因主要有:1、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或错误;2、受送达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3、被告拒签。
二是被告故意躲避,不接收有关法律文书。案件承办法官直接找到被告住处,被告或关门上锁、或避而不见,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
三是被告在开庭审理后,发现法院判决可能对自己不利,或采取躲避,或拒收法院邮寄的相关文书。
四是有些被告长期不在家,虽有联系电话,但电话通知就是不到法院,也不提供具体的联系地址。
针对以上问题,盱眙法院提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由法警直接送达,尽量减少邮寄送达。这样可避免一些邮寄送达时,当事人一看是法院的专递便拒绝接受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拒绝接受,也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二是对被告到庭参加应诉的,应当让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按其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被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对被告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的,按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的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三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四是对有些案件经过其它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应当及时进行公告送达。
五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到公民崇尚法律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