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盗窃合伙共同钱财占为己有受到惩罚
作者:丁建平 发布时间:2007-11-27 浏览次数:1216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衡振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衡振亚与同村村民衡某、衡某某在2006年6月共同出资成立衡源米厂,并被工商登记,三合伙人对该厂的负责各有分工,被告人衡振亚系该厂厂长、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合伙人衡某负责保管米厂的钱款及该厂的财务工作。由于经营不善,该厂亏损。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衡振亚无主管、管理或经手财务的职务便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