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衡振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衡振亚与同村村民衡某、衡某某在20066月共同出资成立衡源米厂,并被工商登记,三合伙人对该厂的负责各有分工,被告人衡振亚系该厂厂长、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合伙人衡某负责保管米厂的钱款及该厂的财务工作。由于经营不善,该厂亏损。在2007425,三合伙人共同核算清点该厂资产,衡某将该厂的钱款清点后保管自己办公桌抽屉内,被告人衡振亚同衡某某均在场。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衡振亚同衡某、衡某某将米厂各门落锁后一同离开米厂,被告人衡振亚产生占有该笔钱款之念,又返回该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米厂和财务室的门锁,又用螺丝刀撬开衡某的抽屉,将人民币77320元盗走。后将财务室的门锁砸坏伪造现场而离去,衡某发现钱款被盗后既报案。公安民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侦查,被告人衡振亚害怕其行为被发现,于2007428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盗钱款全部退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衡振亚无主管、管理或经手财务的职务便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