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赌具获利三百 聚众赌博获刑半年
作者:曹士平 钱凯丽 发布时间:2007-11-28 浏览次数:1333
现年36岁的被告人韩某系姜堰市一企业的销售员,在城区有宽敞的住房。今年3月17日,被告人韩某召集包某、丁某等六人伙同高某、吕某等六人在其居住的姜堰市某花园6号楼307室内以打麻将、“爬格儿”方式分三组进行赌博。被告人韩某提供自动麻将机2台、扑克牌1副用于赌博,并抽头300元。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包某赌资人民币12600元、丁某资人民币11270元、曹某赌资人民币17900元、周某赌资人民币1500元、陆某赌资人民币2840元、时某赌资人民币10200元,合计赌资人民币56310元。
姜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所在地社区基层组织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可以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