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曹味东 刘汉江 发布时间:2007-11-28 浏览次数:1433
至11月底,靖江法院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225件,其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62件,与去年同期收案11件相比,上升了5.6倍;保险纠纷案件增多,导致保险公司的诚信度降低,直接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当前保险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调解、撤诉的案件与判决的案件基本持平。靖江法院已审结的177件保险纠纷案件中,调解、撤诉的案件有93件,占审结案件52.5%,判决的有84件,占47.5%。
2、保险公司在案件中败诉的多,胜诉的少。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基本上得不到法院支持,已审结的58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全部败诉。
3、存有纠纷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靖江当地有保险公司10家,靖江法院受理的225件保险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一两家保险公司,其中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案件48件,占受理案件的21.3%;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案件34件,占15%。这两家保险公司占受理案件的36.3%。
二、主要原因
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部分保险代理人为了揽保取得佣金,向投保人介绍保险险种过程中,过分夸大保险的范围和好处,对保险人免责和不赔付的情形不作说明和解释,不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在理赔时保险人主张免责,引发纠纷。
2、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保险人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想办法找理由拒赔,动辄免责,损害受益人的权益。
3、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有些保险纠纷案件引起主要是理赔人员业务知识缺乏和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理赔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才能胜任,而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常只经过短期业务培训就上岗。
4、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靖江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拖拉机、农用车的保险一般有农机监理所代为出具保单,农机监理所往往不向投保人送达相关保险条款文本,有的甚至收了保险费不签发保险单,只给付一个保险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对相关车辆的保险情况不清楚而拒赔引发纠纷。
三、对策建议
1、及时搭建法院与保险公司交流平台。各保险公司需指定一名联络员,有涉诉的保险法律问题及时与法院沟通。每年召开一次法院、保险公司年会,就一年来法院审理保险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或保险公司就保险行业的具体规定,相互沟通交换信息,共同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报考任职条件,提高其文化和业务素质;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缔约前的调查,尽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严重违反行业规范的实行“禁入制度”;禁止保险人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3、规范履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比例较高。对合同条款的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说明,可采用“说明笔录”方式,把说明和解释工作情况记录在卷由当事人签字;签订免责条款告知确认书,载明哪些条款属于免责条款,采用了什么告知方式,达到了什么效果,最终由双方签字确认。
4、依法理赔。保险人要树立“核保从严,理赔从宽”的保险理念,投保人投保时,应当严格审核保险标的是否符合保险范围,一旦签单,即认可保险标的符合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能事后轻易拒赔,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保险公司要吸纳专业法律人才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全面提高保险理赔队伍整体素质。
5、完善投保时的相关手续。针对投保人在诉讼时提出保险人未向自己交付保险单和送达保险条款文本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保单和保险条款的送达手续,保单和保险条款未粘贴在一起的,应当在送达凭证上注明保险条款的编号,采用粘贴方式的,应当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