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现年四十多岁的周某是上门女婿,于2004年不幸患上尿毒症,今年被妻子一家扫地出门,周某因无钱治疗且无栖身之处,遂一纸诉状将妻子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严某承担夫妻扶养义务。近日,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准予原告缓交诉讼费。

原告周某在诉状中称,1988年原告入赘严某家与严结婚。婚后一直奔波在外打工,其收入全部交给严某。20043月,原告被诊断患有尿毒症。病初住院期间,严某尚能在床边护理,出院后十多天,严某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支付透析费用,且与原告分室居住。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今年10月初,严某将原告的床铺拆除,不许原告再进家门,原告只得拖着病体在村里一浴室临时栖身。

原告周某认为,原告与被告严某是合法夫妻关系,相互之间有扶养帮助的义务。被告置病中原告于不顾,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严某履行扶养义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