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执结一起标的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执行案
作者:陈露露 发布时间:2007-11-29 浏览次数:1442
2000年,周某向范某借款96万元,约定2007年3月还款,贷款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成为公证债权文书,后周某未能按约定还款,范某依法向阜宁县法院申请执行。由于种种原因,阜宁法院执行阻力较大,后阜宁法院申请盐城中级法院指定执行。今年10月,盐城市中级法院依法指定滨海法院执行。滨海法院接案后,高度重视,先后召开3次专门会议,针对此案进行研究分析,制定了周全的执行方案,并明确专门执行小组。在对被执行人多次批评教育无果的情况下,滨海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划拨100万元到滨海法院帐户,至此,一起标的达100万元的执行案件仅10余天就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