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费办法对法院工作影响不容忽视
作者:赵克 韩岩 发布时间:2007-11-30 浏览次数:1572
一、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案件数量剧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降低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小。当前,在大部分群众缺乏理性诉讼意识的情况下,一些本可以不起诉或从经济角度不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诉讼费用的降低和无须预交申请执行费用,而纷纷到法院立案,致使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由于法院办理案件的法官人数有限,即便是进行适当的调整,人均案件数不断上升,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由此可见,一方面人民群众将更多地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不断增加,从而导致法官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法院经费的大幅减少导致干警收入待遇的降低,不利于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二)诉讼费收入减少,导致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是地方财政拨款,二是诉讼费收入。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大幅度下降和执行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以及不收当事人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法院诉讼费收入的大幅度下降。事实上,过低的诉讼费收入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如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致使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法院的经费都是财政部门年初根据单位人数和上年度的开支情况进行统一预算和拨付,一般不会考虑法院案件数的具体情况。所以,在办公经费不能得到财政全额保障的情况下,于是就出现了法院受理案件越少、经费越能得到保障,受理案件越多、经费缺口越大的怪现象。
(三)恶意诉讼增加,导致案件办理难度加大。诉讼门槛降低,诉讼风险减小,让一些明知胜诉把握不大的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图通过诉讼达到个人目的。而此类案件由于争议大、对立情绪明显,很难做说服调解工作。诉讼费用大幅下调后,由于部分当事对待诉讼行为缺乏人理性、慎重意识,因而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致使使一些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引入诉讼程序,以致当事人滥诉现象明显增多,同时因对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从而又导致了当事人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不但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也不利于案件定分止争效能的发挥。
(四)削弱诉讼费对违法或不诚信当事人的惩戒功能。我国实行诉讼费“谁败诉、谁承担”的交纳原则,实际上是对败诉一方的经济制裁。诉讼费下调后,对败诉当事人的违法或不诚信的行为,在费用承担上难以体现应有的惩戒作用,客观上反而会滋长当事人的违法或不诚信行为。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诉到法院,案件受理费仅10元,简易程序审理的只需交纳5元,经调解结案的只需交纳2.5元,新办法难以产生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应有的警示作用。
(五)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影响。随着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降低,同时由于法院裁判具有终局性、强制力、执行力等特点,一些原本可以通过仲裁、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纷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使社会争议解决替代机制被削弱。由于诉讼费惩罚不诚信的功能减弱,必然导致对民事违法行为制裁不力,涉诉信访缠诉案件增多,从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进而影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二、新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新《办法》。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时代意义及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理性地认识、对待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等矛盾,增强对贯彻落实、适用《办法》的主动性、正确性。
(二)加强管理,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以及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应对案件大幅度上升形势。受案数的大幅度上升,“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只能依靠加强业务理论培训,提高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与水平,提升法官的纠纷解决能力。同时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平衡各业务庭的工作量,增加审判力量,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认真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促进司法和谐。承办法官在案件宣判后的一定时期内,针对当事人就审判程序、裁判结果以及裁判文书载明的其他内容提出的疑问,应进行深入的阐明和解释,以促进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裁判的法律规定,增强裁判的公信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上诉尤其是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成本支出,促进司法和谐。
(四)加强宣传,倡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加强宣传,让当事人树立理性的诉讼意识,了解诉讼纠纷解决渠道、权利救济途径的优势和局限性以及基本的诉讼规则,对诉讼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事诉权,理性面对诉讼和诉讼结果,减少情绪诉讼、盲目诉讼、恶意诉讼,防止和避免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五)加大自身改革,创建节约型法院。面对案件数量的增多、诉讼费用的下降,法院必须面临着工作方式和方法的改革,尤其是要开展创建“节约型”法院的活动,在全体干警中倡导节约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新风尚。同时在经费支出方面,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树立成本意识和节约意识,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少花钱多办事,严格堵塞各种支出漏洞。
(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全程调解的思想,不放过每一次调解机会,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减少上诉率,降低发回重审、改判、申诉、执行、信访、投诉案件数量。同时完善案件调解、撤诉奖励长效激励机制,对调解、撤诉结案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以增强法官的调解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七)加强对无理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戒。对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应由承办法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指导其依法选择纠纷的解决途径;另一方面,在判决时,判令其承担胜诉方在诉讼中支出的诸如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以体现对无理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戒和警示作用,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