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130日,海门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陈某系海门人,今年42岁。他从27岁起,因诈骗、盗窃等罪6次被海门法院判处刑罚,一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他已有15年的坐牢史,每次刑满释放不久又就因犯罪被逮捕。

今年6月,陈某来到海门镇一个旅馆,以有多人要住宿为名,骗取业主的信任,然后以出去购买生活用品为由借用助动车,将业主的助动车骗走,价值人民币720元。今年6月,陈某到海门三厂镇集贸市场,以购买西瓜为名,骗取瓜农的信任,然后以接卡车司机装西瓜为由,骗得助力车助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00元。今年8月,陈某到启东市汇龙镇,以到海门购买大批水果为由,骗取卡车司机的信任,后以买水果缺钱为由,骗得司机现金人民币1000元。短短3个月内,陈某以各种借口骗取8人钱财1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法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