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对2006年以来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为7件,民事案件39件,而2007年以来刑事案件达到11件,民事案件达到56件,并且呈现暴力手段加剧、当事人年龄偏小、取证难度加大等特点。

一、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一是夫权思想严重。虽然现在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社会

文明进步、家庭和睦和谐已经成为主旋律。但在一些家庭,夫妻之间仍缺乏平等意识,封建思想泛滥,“三从四德”、“男尊女卑”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稍不如意,男方便拳脚相加,施以暴力。据调查,家庭暴力施暴方多为男方,女方很少见。

二是经济收入差异。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尤其女性对男性经济上的依附成为家庭暴力发生的“引擎”。特别在广大农村,一些男性依靠自己的努力和妻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支持,经济上有所收获,其社会地位明显提高。此时便要求家庭成员服从其意志,否则便会恶语伤人,甚至大打出手。这些人成为家庭经济主要收入者的同时也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三是法律尚不完备。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规定了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区别,实践中处理起来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是妇女维权意识欠缺。经调查,在遭到家庭暴力后,只有三分之一的女性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但大多数女性仍然信奉“在家从父母、出嫁从丈夫”的信条,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的是沉默,是逆来顺受,自认命中注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是司法机关的处理乏力。由于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暴力事件,往往缘及感情因素。当受害者去基层司法机关求助时,司法人员往往会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推托,总认为是家庭矛盾、夫妻别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一些容易引起家庭暴力的矛盾和现象听之任之,从而人为地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一是从立法上预防。建议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反家

庭暴力法》,通过立法,让那些意欲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在思想上产生威慑感,当遇到家庭纠纷,选择用理智的方法去解决矛盾。

二是司法上加大惩处。进一步加大对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充分运用现有法律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只要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从快处理,并注重发挥“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是舆论上加强宣传。要注重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家庭暴力的作为违法性,鼓励广大受害者自觉树立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新闻媒体对一些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要开展宣传,让全社会接受权肯;司法机关可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开庭,就案讲法,提高处理的实际效果。

四是全社会共同防御。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支持体系,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共青团、工会、妇联要密切配合,当好广大妇女的坚强后盾,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