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中国古代调解制度
作者:张峰 发布时间:2007-12-05 浏览次数:1338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曾对我国古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由于调解不需要昂贵的诉讼费用,加上方法灵活,程序简便,因而深受民间欢迎,成为我国古代社会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调解最早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的周代。《周礼.地官》记载的官名中就有“调人”,是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他的作用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衙起诉。
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较复杂,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再由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调解以息讼。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
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成为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调解的方式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民间调解由基层社长负责对邻里间民事纠纷“以理喻解”,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不能再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明代将儒家“无讼”观念付诸实践,即使出现民事纠纷,也尽量以不烦扰官府,由民间自行调处和息讼为上策。明初,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明中后期,各地推行“乡约”制度,每里为一约,设“圣谕”、“天地神明纪纲法度”牌位,每半月一次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处半月来的纠纷,约吏记录,如当事人同意和解,记入“和薄”,不同意者可起诉至官府。
清代民事纠纷的调解分为诉外调解和诉内调解。诉外调解又称民间调解,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族内纠纷一般先由族长或乡邻调解,不得轻易告官。关于诉内调解,据清代《顺天府档案》中记载,宝坻县嘉庆15年至25年中自理的案件244件,其中有90%的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