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9,人民法院报发表了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徐爱民同志的文章《为了和谐就不能图省事怕麻烦》,大致内容是该院在执行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住在刘同庆房后相隔10的刘小庄为了行走方便,将自家门前的小路铺垫了水泥做了硬化,但刘小庄只向前硬化了6.5,离老刘的房子还有3.5。阴天下雨时,积水会流向没有硬化的那.5的区域,直冲刘同庆家后墙,刘同庆认为刘小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经经法院审理,判令刘小庄、赵小鱼夫妇采取相应措施以防其家院中的雨水和生活废水流向原告刘同庆家的后墙。但是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并未执行判决,双方当事人都不肯让步,致使案件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法院执行人员宋涛多次找到村委班子做协调工作。村委委员们深受感动,最后决定由村委出资将这段3多宽的路段进行硬化。

可以看出,生效的判决并未被败诉的一方执行。那么本案中该院的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依据呢?我们来看一下与该案情形相类似的执行措施:该院的这一执行做法最有法律依据的就是执行和解了,那么执行和解的的概念又是什么呢?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是:双方当事人都不肯让步,哪来的自愿协商?可见本案绝对不是执行和解。那么是不是执行担保呢?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并确定暂缓执行的期限的行为。由于本案中由村委会直接出资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见本案也非执行担保。最后该案是不是执行承担呢?我们知道执行承担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执行承担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死亡或终止的情况。可见本案也不是执行承担。

综上所述,作者的所谓“为了和谐就不能图省事怕麻烦”中执行员的执行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为。因为是“由村委出资将这段3多宽的路段进行硬化”,实际上是某些村委会干部擅自挪用集体的财产为被申请执行人买单的行为。而这一做法的后果是法律在老懒面前低下了头,使法律丧失了尊严,使更多的村民看到:原来法律是没有什么尊严的!法院的判决是可以不执行的!所谓的司法权威是没有的!不执行说不定是会有人来替自己履行义务的!就像作者自己说的那样:“双方均表示满意”那么被申请执行人当然是满意的了!那还用说吗?

其实,对于本案中的这种行为,并不是没有办法执行,并不是无法可依。我国民事诉讼发规定的执行措施有九种,其中包括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在场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具体到本案,执行人员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是首先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其拒不履行的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可以按照判决采取措施,其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而作者徐爱民却将这一牺牲法律尊严、危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当成是:为了和谐就不能图省事怕麻烦,而对本案中的执行员大加赞赏,要知道我们的和谐一词有着严格的定义的,牺牲法律尊严、危害司法权威绝不是有益于和谐而是有害于和谐!和谐并不是一个大口袋、不是一个大杂烩、不是想装什么就装什么、不是想怎么装就怎么装的。和谐绝非是牺牲法律尊严危害司法权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