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法官职业尊严,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江苏省法官协会(以下简称省法官协会)设立的法官自治性组织,向省法官协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

  (二)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

  (三)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法官请求援助事项进行调查,根据法官权益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

  (二)及时高效。及时办理法官权益保障事项,不得延误、推诿,情况紧急时应协调有关方面立即处置。

  (三)民主公开。主动、经常了解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工作、生活状况,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四)依法履职。维护法官权益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代行其他部门的职权,不得干扰有关法院和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省法官协会经费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33至35名委员组成,在全省三级法院法官中民主推选产生。其中,省法院委员名额7至9名,各市法院委员名额2名。

  第七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为人正直,品德高尚,热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具有一定声望和公认度;

  (三)熟悉法院工作,具有审判经验,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三年以上。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助理审判员。

  第八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的推选方式:

  (一)各市法官协会提名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候选人各1名;省法院提名候选人7至9名;法官10人以上可联名提名候选人1名;

  (二)省法官协会负责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与各方协商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调离审判岗位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请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的,由省法官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可视情节予以劝诫。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建议省法官协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将其违法违纪行为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法院委员担任,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委员担任,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法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请求援助:

  (一) 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

  (二) 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

  (三) 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

  (四)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

  (五)错误作出法官惩戒决定的;

  (六)违反规定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的;

  (七)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对法官的援助请求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

  (二)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

  第十七条  对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可建议省法官协会或有关市法官协会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物质或精神抚慰。

  第十八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根据全省法院实际,定期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法院党组,供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影响法官履职、损害法官权益问题的,应及时向省法院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反映并提出建议。问题重大的,可向省法院党组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加强与省法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法官权益保障状况,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落实。

  第二十一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法官开展职业风险防范教育,增强法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官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重大问题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委员根据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主持。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调查核实侵害法官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省法官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