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常态”成为中国热词。地处长江三角洲的苏州市作为江苏改革开放的前沿,针对经济新常态下的新情况、新特点,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经济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对此,苏州相城法院积极应对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判压力持续增大、司法改革一体推进的“审判新常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做到观念上适应、认识上到位、方法上对路、工作上得力,为新常态下的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2015年,该院新收各类案件10657件,审执结9115件,同比分别上升19%和18%。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85件,位列全市法院第三。

  理顺调判关系 打造诚信商务环境

  2014年底,老张因合同纠纷,将一家韩资公司诉至法院。胜诉后,老张正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却听说该公司已经停业,债权人蜂拥至法院起诉,还包括韩资公司的两家关联企业,债权额近2000万元。“这要是被法院确认了,我即使参与分配,也拿不回几个钱。” 老张一下子慌了神。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两家关联企业诉该韩资公司的案件时,该韩资公司和两家关联企业在诉讼中均要求调解,考虑到调解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他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的权益,法院拒绝了双方的调解要求。最终,在严格审核证据的基础上,该院驳回了两家关联企业的诉讼请求。得知自己的债权得以维护,老张连连向法官表示感谢。

  “调解和判决都可以实现案结事了,但片面强调调解,有时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理顺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对营造诚信商务环境十分重要。”相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施磊说。

  2013年9月,在深入调研并走访相关当事人和律师的基础上,相城法院出台了《关于理顺调判关系促进调解与审判良性互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重点惩戒恶意逃债、恶意违约、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

  “对于存有虚假诉讼嫌疑,可能通过调解逃避履行义务的案件,一律不组织调解,并从程序上防范、审限上控制,严防以判压调、以拖促调情形出现。”该院民二庭庭长王刚说。

  制裁失信行为 确立平等保护导向

  李某向刘某租赁了一台大型专业作业车,并以该车新车购置价57.6万元为保险限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来,该车辆在一次施工作业中发生侧翻事故,李某以车辆损失及施救、定损等费用共计22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原告不是刘某、车辆折旧后实际价值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应当按照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为由,只肯支付11.5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相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理赔应当以客观上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为依据。本案中,在李某对修复车辆无过错的情况下,认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参考其为恢复车辆至正常使用标准而实际支出的维修费。

  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所谓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却将保险责任限定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之下,对于新车购置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高保低赔'的经营模式明显不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主审法官说。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相城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诉讼诚信、执行诚信和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的社会治理机制,注重保护不同主体在市场环境下的平等权益。

  开通双向通道 培育诚信社会文化

  “法院选择这个案件做巡回审判非常好,很有教育意义。”人大代表这样说。

  “企业经营困难时,拖欠一点工资和货款偶尔也会发生的,没想到李老板居然弃厂出逃,被判了刑,给我们也都提了个醒。”企业老板这样说。

  2015年7月,相城法院在太平街道金澄社区公开审理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李某是一家布艺沙发厂老板,2014年2月至12月,李某拖欠该厂10名员工劳动报酬33万余元。经劳动部门通知后,李某仍拒不支付,并于2014年底弃厂出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该案庭审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企业主、务工人员和社区群众等100余人应邀旁听了庭审。

  近年来,相城法院着力打造“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司法公开双向通道,不断完善旁听庭审机制,改革人民陪审制度,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广度和深度。2015年,该院共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1.5万余人次,开展巡回审判435次。

  目前,该院正在积极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国土、经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诚信信息采集汇总机制,完善法院执行征信系统建设,加大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挤压失信群体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