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七种情况可请求援助
作者:徐大卫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2036
新华网南京3月3日电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成立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有关情况。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主宋健介绍了该委员会成立的背景,性质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
截至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2015年分别增长17.31%和15.09%。而在司法改革方面,今年上半年,8家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将全部落实到位,下半年全省法院也将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文件也已即将出台,意味着对法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宋健介绍说,在汹涌而至的案件压力和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之下,法官职业压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2月2日省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并经全省三级法院法官民主推选委员候选人,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会于2月29日讨论通过,宣告成立全省法院首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据悉,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二是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三是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不是官方机构,对外只能以自己名义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开展工作。同时其职能与省法院各部门工作职能不存在交叉,也不得代行其他部门的职权。具体而言,法官认为存在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请求援助:一是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二是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三是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四是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五是错误作出法官惩戒决定的;六是违反规定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的;七是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的援助请求具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二是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除个案对法官权益损害提供援助外,如果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影响法官履职、损害法官权益的其他问题的,委员会有权及时向省法院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反映并提出建议,对于问题重大的,还可向省法院党组反映并提出建议。为使委员会的工作更加深入基层和实际,章程还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全省法院实际,定期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法院党组,供决策参考。
宋健表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是落实司法责任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中央政法委即将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必将极大推动法官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今后,全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将在各级法院以及全省法官的支持下,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开展保障法官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官职业尊严,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受违法追究和不受违法侵害,充分发挥好保障法官权益 “助推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