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成立全国首个法官权益保障自治组织
作者:耿文博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2046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全省法院首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已在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会2月29日的会议中讨论通过并宣告成立,并于3月1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决定,将北京法官马彩云因公殉职的2月26日确定为江苏的“法官权益保障日”
“当前法官工作压力大,工作环境不容乐观,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宋健介绍说,从外部环境看,近年来暴力袭击、侮辱、诽谤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少数案件当事人以各种形式对法官进行无端侮辱谩骂,诽谤法官名誉,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进行威胁侵害,甚至发生残害法官的极端事件,但法官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缺少有组织的专业应对以及有力措施。从内部环境看,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频发,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分别增长17.31%和15.09%,江苏一线法官人均审结案件量近200件。面对汹涌而至的案件压力,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已成为常态,身心健康令人堪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压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此,去年年中开始,省法院党组决定创新和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在江苏法官协会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今年2月2日省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根据章程规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省法官协会设立的法官自治性组织,而非官方机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既是法官自治性组织,同时也是公益性组织。
宋健介绍说,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二是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三是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法官认为存在侵害自身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等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请求援助。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的援助请求具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二是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