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闪婚闪离”“婚外恋” 占总离婚案14%和31%
作者:李昌桂 陶正超 发布时间:2016-03-10 浏览次数:2251
中国网·东海资讯报道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3月7日,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报近年来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案件在江苏民事案件中位列第二
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平均每年在10万件以上,在传统民事案件中仅次于民间借贷案件,位列第二,在同期民事案件总数中始终保持1/6左右的较高比例。
2015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和审结婚姻家庭一审案件121090件和118915件,同比分别上升3.99%和2.69%。
面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带来的压力和挑战,江苏法院牢固树立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理念,加大案件审判力度,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婚姻家庭案件结收案比始终保持较高比例,2015年结收案比达98.20%。
江苏:“闪婚闪离”“婚外恋” 占总离婚案14%和 31%
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涉及情感、伦理、道德问题,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点,很难用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通过促成当事人和解、调解,弥补裁判刚性过强、柔性不足的缺点,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弥合情感,消除对立。因此,调解成为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首选方法。
江苏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中注重发挥调解的功能,以和谐司法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等职能作用。
2015年江苏法院婚姻家庭案件调撤率为62.02%,比民事案件调撤率高出近10个百分点。
婚姻家庭案件标的额逐年上升,2015年全省婚姻家庭案件标的额达42.20亿元,同比上升8.7%,比2011年上升78.4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类型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汽车、家电等有形财产之外,因知识产权、股权、债券、保险、“出嫁女、入赘男”的承包经营权、网络财产权益等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苏州中院审结了标的额高达3.9亿元的继承纠纷。
在案件类型上,除传统的离婚财产纠纷外,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表现为:1、离婚案件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多。当事人提起亲子鉴定请求,要求确认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或是一方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子女为由,要求离婚或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子女姓名纠纷争议较大。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子女改姓遭到对方拒绝而引发诉讼,或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要求子女随继父姓而引发诉讼。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审理难度大。
3、涉及老年人情感引发纠纷增多。随着人口老龄化、流动化、失独家庭增多,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较为严重,致使许多老人提出精神赡养的诉求。无锡、苏州等地法院均审理了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案件,引发了各方关注。
4、因“婚外恋”引发的情债纠纷较多。此类纠纷多以借条、“青春损失费”、“分手协议”的形式出现,既有合法配偶主张赠与无效的诉请,也有赠与方要求返还的纠纷,还有第三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例。
5、因未成年人监护引发的纠纷。徐州铜山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案件,通过案件裁判有效解决了特殊家庭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被载入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闪婚闪离”离婚原因多样化 家庭暴力占一定比例
从审结的离婚案件看,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含有双方因文化背景、家庭环境、脾气性格等诸方面引发的不和谐,也有因生理缺陷、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等因素导致的家庭矛盾。
当前,江苏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在成因上还呈现如下新情况、新变化:1、“闪婚闪离”纠纷占一定比例。
“闪婚族”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离婚率较高。“闪婚闪离”约占全部离婚案件总数的14%。
2、因“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案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31%。
3、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上升。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与农村配偶长期分居生活,缺乏沟通交流,在城市出现“临时夫妻”等现象,引发离婚增多。
4、“80后、90后”离婚矛盾较为复杂。“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他们的成长倾注了父母过多的关心,一旦离婚,双方父母介入过多。因此,“80后、90后”的离婚往往涉及两个家族的利益,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5、因拆迁引发农村离婚率上升。随着城镇化建设等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因拆迁补偿款问题引发农村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增加拆迁补偿款而仓促结婚,有的甚至假结婚、假离婚。有的家庭突如其来的得到了数额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因款项的归属和分割产生分歧,走向离婚。
6、因“假离婚”引发纠纷。夫妻双方为了规避政策等办理离婚手续,后因假戏真做未能复婚,一方提出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大胆推行专业化审判创新审判工作机制提升审判效率
江苏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大胆探索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判自身特点的专门化审理机制,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升纠纷解决效果。
江苏法院坚持改革的思路,在家事审判方式上先行先试,成立家事审判庭或合议庭。
目前全省共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52家,其中中院7家,基层法院45家,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88个,形成了较为稳定并不断壮大的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审判队伍。
徐州贾汪法院探索成立了首家家事审判庭,打造了家事审判的“贾汪样本”,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情况反映形式向全国法院转发。
南京秦淮法院、无锡北塘法院和常州钟楼法院成立了老年法庭或老年人案件合议庭,专门选取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亲和力强的法官审理涉老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已确定今年在全国法院推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江苏法院将积极参与改革试点,不断深化改革,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打造家事审判的江苏品牌。
江苏试行人身保护令制度 构建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络。
近年来,家庭暴力成为破坏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江苏法院从服务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积极探索反家庭暴力工作方法。
2010年6月,江苏省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联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全面探索尝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
2010年11月,省法院民一庭在全国妇联、联合国驻华系统举办的“联合起来,制止对妇女的暴力”国际论坛上,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代表作了关于江苏法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的主题发言。
2013年7月,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联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省委罗志军书记的充分肯定和重要批示。
江苏省法院下发了《关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情节和法律后果。
无锡崇安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单位,成立“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发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设立由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卫生鉴定、法医、警察、庇护所工作者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在涉暴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辅导课程,强化法官适度干预,形成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崇安模式”。
扬州高邮法院对一例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当事人果断采取了拘留措施,此为江苏省首例、全国第二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拘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