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3月14日电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损失由发卡银行买单吗?把借记卡和取款密码告诉他人,造成大额资金无法追回,责任由谁负?证券从业人员代客户炒股,最终的亏损由谁承担?“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十个与金融消费者有关的案例。

  这十大案例涵盖银行、证券领域及保险等领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银行卡遭异地盗刷,卡片持有人是不是只能闷声吃亏?2015年夏天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可以给广大市民以借鉴。案中,市民葛某所持的甲银行借记卡在广东茂名发生12笔伪卡交易,交易金额及手续费近10万元。当他找甲银行理论时,该银行却以葛某负有保管银行卡信息密码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是,法院在裁判中认为,甲银行所认可的各种交易终端机具、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导致发生伪卡交易、卡内资金被盗刷,可认定甲银行未尽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悉,上述案例系南京地区该类纠纷按照发卡行承担伪卡交易全部损失的首例案件。当然,法院也提醒广大持卡人须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如因自身保管不善,对卡号和密码的泄露存在过失,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自己将借记卡和取款密码告诉他人,最终导致财产受损,这个责任能赖银行吗?2011年7月,江苏人李某将借记卡交给朋友孙某使用,并告知银行卡密码。而孙某又将卡给了雷某,雷某一共取了120万元。李某事后催要这些钱却始终未拿到。2015年10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甲银行赔偿李某损失34.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对储户而言,如果不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密码进行保密等,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应进行身份核查,如违规操作最终造成了储户的损失,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省高院发布的这些案例看,虽然有一些案子已发生多年,但今天看仍有典型意义。2007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梁某代客户崔某炒股,最终亏损60多万元。客户说,你答应我本金不亏损,盈利双方分成的,责任必须由梁某承担。然而,梁某却不承认。8年之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梁某赔偿客户40余万元。

  对此,法院解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案中梁某接受崔某委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应当依法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从而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决定损失的负担。这就警示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不能把盈利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更不能认为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是获利的保证,否则一旦发生损失难以获得全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