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15日电 无锡一市民在超市购买7袋单价为16.6元的过期食品后,故意开出7张发票并索赔7000元,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维权案件。在案件中,该市民提供了7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按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7000元。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7张发票是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说明是一次性购买了7袋食品但分开结账,这与以往消费者按购买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认定为一次购买行为,则获得的赔偿为1162元;如认定为7次购买行为,则可能获得赔偿7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牛文冉认为,新消法及新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全员自发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维权”,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不仅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反而给一些小微企业或销售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针对此案,法院作出明确判决,将故意拆分结账视为一次购买行为,超市按购买7袋食品的总价格的十倍增加赔偿,并驳回原告要求分7次赔偿的诉讼请求。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