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有效地打击“醉驾”犯罪,提醒广大群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4月11日下午,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7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当庭对朱某、时某等7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个月十天至三个月十天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庭审还邀请了部分交通民警和驾驶员近20人参加旁听。

  2016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苏NDM253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厦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大道路口,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二车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中,7名被告人均在最后陈述阶段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性,并深感悔悟,当庭表示以后牢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不再触犯法律。

  据了解,宿城法院今年受理危险驾驶罪65件,同比下降6.15%,由此可以看出市民已逐渐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

  许多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喝酒开车只要不被交警抓住就行。刑庭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极高的危险系数,一旦发生事故则害人害己,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韩峰介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绝不是坐几个月的牢、罚几千块钱那么简单,目前,犯罪记录已经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将会影响到个人的工作、生活、买房、贷款等。希望通过今天的集中宣判活动,能够警示和教育告诫所有的市民朋友们,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