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断然出招破 “瓶颈”
作者:王成玉 王峰 发布时间:2016-04-19 浏览次数:1195
《民诉法》两次修改后,诉讼费的下降,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力度的加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如何突破这一“瓶颈”?盐城法院断然出招,为广大法官从容减压吹来了一缕新风。
加快案件繁简分流步伐。从盐城中院最近召开的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中获悉:今年该市10个县(市、区)法院强制推进民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不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明确要求一律进入速裁;与市公、检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两级法院刑事条线积极开展对轻微刑事案件速裁工作问题的研究,促使轻微刑事案件速裁“强行入轨”;组织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独任审先行“试点”,建湖、盐都两法院在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普通程序合议制之间的繁简分流探索中已担当“马前卒”,以其提供有益的借鉴攻他山之石。
加大诉前社会化解力度。盐城中院要求各县(市、区)法院务必注重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协调,紧紧依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建立的“一室一站”,有针对性地开展息诉劝导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讼外。下力做好家事、小额债务、物业、劳务等纠纷的诉调对接,着力推进诉前调解前置程序,积极委托妇联、工会、劳动保障、住建等单位组织进行调解。在此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及其他调解组织的指导,充分运用司法确认程序,依法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及时确认其效力。
充分发挥督查通报之威。盐城中院党组要求两级法院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判管理等部门,要敢当“黑脸包公”,切实加强对案件质量及其廉政等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及时予以原汁原味通报。凡无法定事由、又无正当理由,系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严格对照有关规定实行追责,不得姑息迁就。除此以外,严格执行上级法院案件审限变更管理规定,杜绝无法定事由变更审限,努力从源头上减少长期未结案件的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