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次数:12722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们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的主要内容。这是省法院第八次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主要内容包括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面介绍2015年度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举措。
一、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主要内容
一是依法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587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9173件,同比增加38.71%;共审结8964件,同比增加42.11%;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刑事案件269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233件,审结224件;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行政案件25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9件,审结20件。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仍居前三位,分别为4125件、3593件、824件。全省法院先后审结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注重通过裁判明确划定权利边界和商事行为、竞争行为边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体现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战略实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二是继续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准确把握刑事司法裁判尺度和刑法保护边界。继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双轨制”执法体系中司法保护的主导和终局权威性作用。三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继续推进以团队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权于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团队审判运行机制更加顺畅。全省法院大力推行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2015年,江苏高院庭长、副庭长主办案件数204件、担任审判长结案数648件,分别占全庭案件数的14.07%和62%;继续推进专家诉讼辅助人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四是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全省法院认真落实公开开庭、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阳光司法”措施,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采用新媒体形式宣传,不断增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在江苏高院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开设“知产视野”栏目,2015年共刊发68期,总结并集中展示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及理论研究成果。
二、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2015年,江苏法院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重点关注一些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蓝皮书共发布了2015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尺度和价值取向。一是明确和统一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尺度。在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确立并完善了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应当采用“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提出根据不同情形个案认定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既可以保护正当的贴牌加工国际贸易行为,又能够倡导诚信的商标注册氛围,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在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量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体权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认为作为非集体管理组织,声影公司无权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这对于妥善解决卡拉OK音乐作品纠纷案件,促进集体管理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磊若软件公司诉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从技术分析入手,具体分析了Telnet远程取证的证明效力。在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从发明创造对发明者本身内在专业背景要求以及对已有研发基础、物质条件的依赖程度等多角度出发,对职务发明的认定进行了探索与论证,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裁判导向,对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提升我国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实现中国制造2025具有重要意义。在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非常了得”商标权纠纷案中,为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冲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二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诉宿迁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精细化裁判,引导权利人就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积极举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即专利侵权赔偿额应当充分体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关联技术方案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参照依据。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营销有限公司诉熊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在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根据“阳澄湖”的品牌价值、被告恶意程度、获取的巨额暴利、原告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等的减损等因素,判决其赔偿100万元,体现了对知名品牌、著名地理标志加大保护的司法导向。在程某等诉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探索了经营秘密的认定规则,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态度。三是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在郭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从而警示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树立诚信经营、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张某等犯假冒专利罪案系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省首起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受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媒体的普遍关注。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江苏法院将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主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及时应对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司法改革引领各项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十三五规划”实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