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与绿色发展同行
作者:王成玉 王峰 发布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1198
早在2014年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当年第三季度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在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洗肺”城市中,盐城市位列第四,仅次于海口、舟山、拉萨。
“主动策应盐城市委、市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步调,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让盐城成为天蓝地绿、水净气爽,让本地人自豪、外地人向往的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法院人责无旁贷!” 盐城市中级法院院长王世华信心满满地说。行动是最好验证,盐城中院力推可行举措,使盐城“生态名片”日益靓丽,正释放出绿色发展的别样魅力。
因势主动“变阵”。盐城中院已确定由东台法院受理大丰、亭湖、盐都、射阳、开发区境内的环资案件;由射阳法院受理东台、建湖、阜宁、滨海、响水境内的环资案件。按照审判任务之需,积极争取市委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组建市中院“五位一体”、“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同时敦促东台、射阳两法院迅速充实审判力量尽快适应新需要,担当新重任,确保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归口审理有序入轨、高效运转。
严格“生保”制度。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零容忍”,盐城中院要求委以重任的法院不负重望,依法严惩破坏水资源、非法占用耕地、滥伐林木、非法捕猎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努力让保护环境资源成为公众内在的一种责任与美德。
健全翔实规则。盐城中院明示:根据环境资源诉讼的特点,两基层法院要建立健全环境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规则,并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由生态环境专家担任顾问、人民陪审员等制度,以此保证案件审理规范、透明、公正,经得起人民的评判和历史的检验。
在此同时,着力要求创新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执行手段,探索适用于超标排放的惩罚性赔偿、环境保护禁令、更新环保设施、代履行、第三方监督等方式手段,积极探索劳役代偿、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切实提升环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果。
除此以外,还注重探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规则和审判程序,会同检察机关选择贴近民生、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民事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典型个案的正面传导效应,在全社会营造起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守住家园就是收获未来的浓烈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