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担当
作者:王成玉 贾娟 发布时间:2016-04-25 浏览次数:2395
今年3月20日至4月20日,盐城中院接连不断地通过微信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了十条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这是法院向公众传递的一种正能量,引领着众人信心满怀地迈向创新新时代。”
“这是法院年青的知识产权人用智慧和汗水,'打'出的一片天地,值得点赞。”
社会各界热评,尚属空前。近日,我们专访了盐城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负责人,听到了他们在创新“战场”上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的哪些事,深为他们的大义担当而感动。
敢对混淆之责说“不”
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CHIJOO”和“DAYA”的权利人,公司调查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盐城招商场美艺文体用品商行销售的“CHIJOO(青竹)”和“DAYA(大洋)”画材系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举报!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时间作出决断。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30日对盐城招商场美艺文体用品商行进行检查,扣留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后,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余“怒”未消,一纸诉状又将盐城招商场美艺文体用品商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后,立即组织开庭审理,结果表明:盐城招商场美艺文体用品商行作为美术材料销售商,对行业内“CHIJOO(青竹)”和“DAYA(大洋)”商标及相关产品应当知晓,并应在实际销售中负较高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当庭判决盐城招商场美艺文体用品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00元。
面对判决,盐城招商场美艺文体用品商行心里不悦,承办法官随后与该商行负责人进行了入情入理的解析: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时,必须提供两项证据证明,方可免除赔偿之责。你们虽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未提供翔实相应证据,故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这样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这位负责人听后心服口服,表示不上诉,依法履责。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竖起了大姆指:“盐城法院没有地方保护。”
铁拳打假冒“零容忍”
2014年4月底,刘某从案外人高某处购买了6块无商标标识的羽毛球场地塑胶,在未经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6块场地塑胶上使用与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V VICIOR”相同的商标,并以人民币8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盐城市体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4日,刘某与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某一次性赔偿胜利公司5万元,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人与商标权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虽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高擎铁拳打“假”零容忍!亭湖区人民法院断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
看似一起不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却掀起不小的巨浪。亭湖区法院因势利导,通过电视法制栏目公开向大众披露大开“杀戒”的道理,使公众知晓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实行“双轨制”并存的执法模式,其中司法保护起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身有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三种方式,三种方式相互独立,并行不悖。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触犯刑法时,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是“V VICIOR”(威克多)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合法合理。一位业内人事感叹地说:“法院出重拳,顺民心、合民意。”
护驰名商标是“天职”
射阳县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销售咨询、服务等。2011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射陽大米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9年8月26日,朱某将“射場She chang”注册商标许可给滨海县以祝米厂使用。滨海县以祝米厂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射场大米外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包括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射場大米”四个汉字,其中“射場”汉字略大,字体相同,“大米”汉字稍下;下半部分为“She chang da mi”。
保护驰名商标是“天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精兵强将开庭审理,当庭核实滨海县以祝米厂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将“射場She chang”注册商标与“大米”、“da mi”标识组合使用,使之浑然一体,形成一个新的商标--“射場大米”,这种组合使用方式已经改变“射場She chang”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造成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与射阳县大米协会的“射陽大米及图”商标的混淆和误认,足以认定滨海县以祝米厂在大米商品上使用“射場大米”标识构成对“射陽大米及图”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盐城中院断然作出判决:滨海县以祝米厂、赵某立即停止侵害射阳县大米协会“射陽大米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滨海县以祝米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射阳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此案成功审结,对于界定“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边界保护以及对依法保障地方特色品牌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方百姓奔走相告、齐声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