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11月底,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开电动车撞死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肇事者陈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0个月。
2007年9月20日,在高淳县某服装厂上班的女青年陈某一直到7点多才下班,此时天已经黑了,陈某更是饥肠辘辘。为了能尽快赶回家吃饭,陈某将电动助力车速度增至最大。因所开路段没有路灯,电动车的车灯也不亮,赶路中的陈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老人(78岁)在行走,待发现时,车子距离老人只有一米了,紧急刹车为时已晚,车子径直将老人撞倒在地。吓坏了的陈某赶忙将老人扶起,发现老人已经昏迷,便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颅内出血,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陈某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老人死后,陈某积极赔偿了老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近4万元。高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案发后的自首、积极赔偿等表现,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