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劳动者签订了私了协议,但此后用人单位未按私了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劳动者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比双方私了的金额多出一倍,用人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私了协议有效,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农民工张某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经社保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建筑公司与张某某达成了私了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助张某某3万元,并约定张某某此后不得再向建筑公司提出任何工伤赔偿要求,建筑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由于建筑公司未履行该协议,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建筑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万多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以张某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私了协议有效。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但在行政复议期间,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已生效。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z2007]1]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于本案中建筑公司实际上并未给付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建筑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额支付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经法院调解,建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某赔偿金46000元,案件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