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土地优先承包经营权合法转让后,该块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所产生的补偿款归谁所有?1130,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征用土地补偿款归受让者所有。

被告李某向启东市寅东水产养殖场原承租有118亩池塘,20057月,响应启东市人民政府号召被统一复垦。2006114,被告李某与原告郑某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李某将政府复垦后可以优先承租的118亩土地中的30亩池塘的优先承租权转让给原告,同时明确约定其它权利同池塘一并转让;原告向被告支付池塘优先承租权的转让费5000元;转让后因转让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它纠纷由被告李某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5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之后,启东市政府决策征用复垦土地,被征用土地的预期效益由征用单位予以补偿。目前,大多数养殖户已领取补偿款,因原告与被告李某对本案讼争30亩池塘的补偿款的归属意见不一,该笔补偿款征用单位未予拨付。2007911,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出租给原告的30亩池塘优先承租权预期补偿66120元归原告享有。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政府征地引起的优先承租权预期补偿款纠纷。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转让费的约定义务,30亩池塘的优先承租权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理应转归原告享有。原告作为该块土地的现有承包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新《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相应补偿。现该池塘因政府需要被征用,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已无法实现,故征用单位支付养殖户的预期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请求确认30亩池塘优先承租权预期补偿款归原告享有于法不悖,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