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7,丰县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县支行原行长郭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郭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经审理查明,郭某系徐州市泉山区人。20059月至2007年春节,郭某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县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7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6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多次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收受贿赂已全部退回,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