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过程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作者:宋晓伟 发布时间:2007-12-07 浏览次数:1046
案件审结后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抵债,该案外人(即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提供保证的案外人与诉讼中的债务人相对的是同一债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未表示异议,保证行为即告成立。这种保证与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因而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保证行为的特点是:1、从时间上看,该保证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以后,案件审结以前,而一般的保证行为发生在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2、从保证人面对的对象上看,一般的保证行为保证人面对的是债权人,而诉讼中的保证行为保证人面对的是人民法院。通常表现是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担保书,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担保债务人到期应清偿的债务。3、从目的上看,案外人提供保证的目的,是向人民法院证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期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免除对诉讼中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三点:1、此种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限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内。2、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认定事实部分写明诉讼中案外人提供保证的情况和保证的具体内容。3、案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抵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得强制执行。
在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只要提供保证者确有保证能力,又系自愿,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书面保证书,载明被执行人在多长时间里如果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可由其代偿。当保证期限过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或因保证人的保证造成执行延误,使案件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