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当前委托执行中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作者:戴健 发布时间:2007-12-07 浏览次数:1097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执行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委托执行的实践中,委托执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存在很多问题,急需对委托执行案件进行统一完善的管理,以求达到该项制度的预期效果。
一、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1.委托法院方面
一是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内容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二是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而实际问题却一拖再拖。
2.受托法院方面
一是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同时,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二是受托法院存在推诿应付问题。有的受托法院经常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有的受托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在执法时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从而不依法执行;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的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横加指责,拒不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案件管理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健全执行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议在执行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受托执行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委托执行案件,并在法院内部考核中将受托执行案件纳入本院岗位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同本院执行案件同等对待,完善监督激励机制,以促进委托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尽快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的档案材料。
凡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都要将案件的有关情况详细登记并将执行函、收案审查表、申请执行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复印件存档,以备与受托法院联系协调、催办、办理必要手续时使用。委托案件情况登记表要报上级法院存档,以备协调时使用。
3.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
一是要把好立案关。委托法院立案部门要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如符合条件,则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委托执行的决定,并办好委托执行相关手续。受托法院要规范立案方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
二是要把好程序关。对于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等类型的案件,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负责任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受托法院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特别是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执行和解等重大事项,都要组成合议庭办理,确保受托案件不出差错。
三是要把好督查关。要建立健全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督查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要把好考核关。受托法院要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案件考核体系,就执行进度、执结率、结案天数和具体流程等与本院案件同等考核,并实行督办和换员执行制度,在结案审批环节上严格把关,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体制。
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对于以“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为理由而要求采取异地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要严格审批,凡认为应当委托执行的,坚决指令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执行,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