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行为的认定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7-12-07 浏览次数:224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有关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笔者就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略加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特征:违法性、过错性、作为或不作为性、赔偿性。
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侵权行为,必须是一种客观行为,这种客观行为,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具体的形式形成根源,在 于法律赋予行为人法定义务的形式。除了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之外,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表现形式;侵权行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形式。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必然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侵权行为的范围
笔者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进行分析,结论是侵权行为应包括以下四种,侵害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生命健康权、侵害人格利益。同时,笔者从学理角度分析,认为侵权行为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财产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典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相邻权、债券、继承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的侵权行为。
第二类,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产地名称和技术秘密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类,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类,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监护人的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就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应存在民事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如果行为人有民事违法行为,那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而作为时,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有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而其又有尽这种义务的可能,则行为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如果其不履行,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是必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被侵害,权利被侵害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不构成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对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及对他人非财产权利的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这种可得利益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侵权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此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包括人格利 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由于人格权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因而人格利益损害也可分为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和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身份利益损害是 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由于身份权有基于身份权和派生身份权之分,身份利益损害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身份利益的表层损害和身份利益的深层损害。
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的原因与损害事实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前者引起后果,后者基于前者而发生的客观联系。
四是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只有在少数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构成不需具备违法行为人应有主观过错的要件。
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认侵权责任的归属所必须依据的准则,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在损害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权利能够平等、自由地行使。过错责任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是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 全,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业务和危险行为的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以及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行为人,对自己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量保障周围群众、环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损害,能够迅速、及时地查清事实,尽快赔偿 人们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适用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使无辜受到的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负担,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在适用此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是在损害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即可。
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 为法调整的范围;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损害后果严重;对于损害的发生必须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