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企业欠银行的贷款到期无法归还,被法院裁定以资抵债,后银行在清查财物时,却发现部分机器被人误卖,费尽曲折终于追回损失。1210,第三人某镇信用社一审被赔偿原告某银行设备损失18000元,该银行对被告柴某夫妇的诉求则被驳回。

20046月,柴某夫妇得悉一家倒闭企业抵押给当地信用社的设备尚未处理,意欲购买该设备。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柴某夫妇西侧厂房内的设备系抵押给信用社,东侧厂房内的设备则抵押给另一银行的。根据指示,柴某夫妇组织人员将西侧厂房内的设备运走变卖,并支付信用社5000元价款。而在此前,该企业由于欠银行贷款无法归还,而被法院裁定以厂内12台机器设备抵债。后该银行在巡视抵债资产时,发现其中6台机器不见了。经查,发现以上事实,遂诉至法院,要求柴某夫妇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信用社在指示柴某夫妇搬运抵押设备时,未就出卖标的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而只是概括陈述西侧厂房内的设备系其抵押物,致使讼争的6台拉丝机被柴某夫妇一并运走而予以出售,柴某夫妇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因第三人的指示错误而造成的,故信用社应当就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