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农房施工中,施工人不慎失足落地摔成重伤,由此产生的巨额赔偿应由谁来承担呢?1210,江苏通州市法院通过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判决雇员包某的损失由雇主缪某赔付18万余元,建房户葛某作为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受害人自理。

家住通州市五甲镇的缪某系专揽木工活的小包工头,从事此行业多年,在当地小有名气,但他从未办过任何的施工资质手续。缪某的老乡包某也是木工出身,早年曾在当地一家知名的建筑公司工作,近二三年来包某一直在缪某手下做事。去年9月,邻镇的葛某家中建造二层楼房,葛某遂找到缪某,让其承包楼房中的木工部分。双方商谈好承包价后,缪某便组织手下的包某等五、六名工人进场施工。在施工的第九天下午2时左右,未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包某在平整浇筑阳台用的木模板时,失去重心直接从高处摔落至地面。后包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T12L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出事后,缪某从主家预付了4000元承包费,并让其他工人在主家继续施工直到完工。

包某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息。今年7月,经法医鉴定,包某的伤情被评为3级伤残。事发后,缪某仅支付了医疗等费用2万余元,之后谁也不愿承担包某因事故造成的27万多的经济损失。为此,包某于今年8月一纸诉状将雇主缪某及主家葛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与包某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间的雇主和雇工关系可以确认,包某在施工中受伤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缪某作为雇主应该对其负有安全保护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但缪某在事发时未在施工现场,又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包某因施工受伤造成的损害应由缪某承担赔偿责任。主家葛某与缪某签订的系农房建设的施工承包合同,在接受发包业务的缪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葛某仍将该业务交付并放任由缪某施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本起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因而主家葛某在本案中也具有过错,应与雇主缪某对包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考虑到受害人本人在施工中也存有重大过失,故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