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破浪会有时-淮安清浦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纪实
作者:朱建山 发布时间:2011-02-23 浏览次数:1040
2011年的清浦法院审判监督庭,虽然只有3个人,却做了6个人的工作,所结案件均能做到案结事了,该业绩获得淮安中院好评并荣获市中院年度条线考核第一的好成绩。
善做思想工作,让群众感受法官的爱心、诚心、恒心
清浦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凭着对法院事业的热爱,对基层工作的执著,始终不改初衷,无怨无悔,默默地为基层的审判工作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有些案件因被告白天在外打工,传票需要在晚上送达。法官下班后,就拿上传票,骑着自行车,来到被告家,一直坐在被告门口等到晚上八、九点钟,才将传票送给了被告。在老百姓心中,事事处处都能体会到审判监督庭法官的爱民、为民,他们经常给到法庭要求赡养的的老人午餐费和回家的路费,为案件受害人伸张正义,使他们感受到立案法官的柔情,司法的温暖。
淮安清浦区黄码乡运西村李庄组村民韩某某,以种地为生含辛茹苦地抚育着两个子女,他因视神经萎缩导致双目失明,孩子的母亲早在几年前就因此与韩长快离了婚,对小孩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不闻不问。现小孩所需费用越来越高,而有残疾的父亲再也无力承担。此次韩某某来到法院就是为了索要孩子母亲应承担的抚养费。在了解了韩长快的目的后,法官帮助韩某某复印了所需提供的材料,并为其填写了诉状表格免费为其起诉。对长期得不到执行的赡养费、抚育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院秉承司法关怀的精神,对申请人朱钊霖、冯春平、胡金斗、杨超、姚朝燕等给予无私的司法救助资金。凡接受过清浦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无不感慨地说:清浦法官为人民,百姓心中记着您。
淡定工作业绩,让政府、企业体会到法院的帮扶之心
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该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两联一挂”的意见》重要司法举措。应对群体纠纷增多的司法环境,法院改变工作方式,开展“联系企业、联系机关、乡镇、社区,挂钩重点项目”的“两联一挂”司法服务活动。《意见》实施后,各级党委及其政府部门十分重视,积极支持并配合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去年一年,该庭先后多次走访了盐河镇多个村委会并派驻了村官。在法院领导的牵头下,为盐河镇修建了一条乡级公路,解决了当地老百姓出行难的问题。
为更好地发挥审判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成为当前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减少因化解劳动争议案件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非诉讼调解机制,构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当前显得尤其重要。该院与淮安市清浦区劳动局、淮安市清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淮安市清浦区司法局联合会共同下发《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室根据需要,可以对诉至人民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应人民法院的委托、邀请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不断健全诉讼与大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在立案前充分解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完善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处处彰显细心
当前清浦新城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必须积极去应对。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司法资源增援的情况下,清浦法院转变思维和认识,在现有条件下发挥司法功能的新的能动点。清浦法院围绕构建“能动型”、“服务型”司法的战略目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提出三大转变真情服务企业,服务群众。
一是转变狭隘“服务”理念为服务大局的裁判价值观。民商事案件审判向来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价值追求。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下,在我们的民商事司法判决中,法官应当着力于提高和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而“服务大局”同时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保障法院服务区内优势企业发展,绝非咨意滥用公权力为地方优势产业撑打保护伞,而是以优势企业为司法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将司法的能动性作用于在新城区内创建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繁荣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是转换单纯裁判者身份为政府献计、献策的司法角色观。法官是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应当严守中立。但曾经对“中立”一词的片面理解将法官职业孤僻化了,使法官角色固定为裁判者。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法官这一司法角色时,发现当下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已对法官职业赋予了新的内涵。诚然,法官的职权范围应限于司法领域之内,但同时法官还应是攸关国家、区域政策保持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政治活动参与者。同理,新城区法院的法官应当通过那些富有意义的裁判贯彻、支持党委和政府关于新区主导产业和优势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且将它们外化为司法的力量助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转变纠纷解决机制,调整重纠纷解决为重社会控制的法院功能观。虽然经济增长会导致案件数量增长,但这种增长不是无止境的。往往在经济持续成长之后,诉讼率的增长会变得平缓,甚至开始下降。加之透过统计数据我们看见了交易活动中的大量失范。这些都说明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也是一个渐进生发的过程。倘若我们仍然将法院的职能定位于纠纷解决,那么司法权注定会为此疲于奔命,司法资源的供给能力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索取者时也将应接不暇。当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我们应有所选择。司法资源应当集中投放到更加疑难和更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诉讼中去形成或促进形成经济活动的规则和秩序。通过解决纠纷形成导向经济活动的若干规则,使法院的功能从生产“私人产品”向生产“公共产品”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