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经济的发展曾一度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成为亚洲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致对周边国家的影响延续至今。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唐朝统治者在吸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后,为了长治久安,制定了《唐律》。《唐律》以儒家礼教思想作为立法根据、量刑标准及解释法律的缘由,即以礼为灵魂,做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使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统一。《唐律》中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都能从礼教中找到渊源。《唐律》概念准确、阐述详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其中纲领性的《唐律疏议》以《名例律》为“十二篇之首”,余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等十一篇则按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进行有序地组合。《名例篇》为纲,其它篇为目,纲举目张,前后条文相互呼应、协调一致。《唐律》与历代刑律相比,其主要特点是“重典治国,用刑持平”,不但大大减少了死刑条款的数目,而且降低了量刑幅度,在适用刑罚时也相当地审慎,表现了唐朝统治者实事求是和严肃谨慎的立法态度。如,《唐律》一扫前代对于官吏谋取利益的腐败犯罪行为立法的混乱状态,将之归纳为“六赃”,从而规范了官吏赃罪的立法,并为后世沿用。《唐律》“坐赃致罪”条,疏议曰: “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其中强盗、窃盗即为今之抢劫、盗窃;受财枉法、不枉法,即现在的受贿罪;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的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此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尽然都是官吏,《唐律》将之纳入六赃,是因为赃者的实质是非法取得公私财物者。而且,在官吏作为此类犯罪主体时,与普通人有所差别。如官吏监守自盗,在《唐律》中虽属窃盗罪,但要加重二等处刑,甚至可以加至死刑。其他四种赃罪的犯罪主体均限于官吏,这是最直接的打击官吏腐败的武器。《唐律》用简明的律条,全面规定了调整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内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婚姻、家庭等领域,规定了400余种罪名,却仅有12 500条,表现出了高度的概括力和文法的严密性,体现了封建社会最高的立法水平。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无论是当时,还是后世,立法者及有关学者都给《唐律》以极高的评价,它不仅具有典型的封建立法价值,而且也被后人证明了其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在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上,还是在法律内容上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在吸收前朝先进成 果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和发展。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部完善而宽容的法律,才使唐朝百姓能够有法所依,体会到统治者发展经济的良苦用心,因而能够安居乐业,缴税纳赋,使唐朝江山一统数百年。《唐律》不但对唐朝的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 宋、元、明、清也以《唐律》为重要参考,制定和修改法律。曾有人评价《唐律》说:“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随意增删不 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制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唐律》对古代周边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成为周边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其中,尤以日本和朝鲜为最。日本于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在日本的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内容与体例和《唐律》基本一致,只是略有简化。朝鲜法制在高丽王朝统治的四百余年中,基本上都是沿袭唐朝的法制。可以说《唐律》对整个世界封建法治的进步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唐律》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司法体系,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历史价值。直到今天,我们在提倡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唐律》在立法原则、篇章体例、形式及内容上仍然有一部分是值得我们肯定和借鉴的。在立法原则上,《唐律》规定依律慎刑,用法划一,虽亲必罚。即依法论罪,统一适 用法律,不得朝令夕改,王宫大臣犯法要施以重罚。我们现行的法律也强调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篇章体例上,《唐律》之首名例律,规定了法定刑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唐律》强调法条简约明了,有利于执法者依法审判,这也是现代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在形式上,《唐律》主要有律、令、格、式等,种类多样,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当前也存在着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组成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上,有关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主从、数罪并罚以及外国人犯罪等《唐律》都已有涉及,其中绝大部分规定为后世所吸收和借鉴。

一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在前人成绩的基础之上不断加以完善;同时良好的法律制度也是富国强民的一项重要法宝。《唐律》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成文的财富,更多是深刻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