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立案调解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12-11 浏览次数:1085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后、移送审判庭审理前,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
一、法院立案调解意义
立案调解就是要在较短的时限内解决纷争,使当事人节约时间,减少讼累,降低成本。能使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能避免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对抗,甚至是无理缠诉和无理上访;能使法官有时间专门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研究,使办案质量得到提升。
二、法院立案调解的范围
首先,立案调解应当严格依照已有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诉讼调解的规定确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第十二条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对不能进行调解的和调解内容条款违法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作了列举,对案件性质不宜调解和调解内容违法的都明确地给予了限制。
其次,立案调解除满足以上限制的条件外,还要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来确定,立案调解的案件应掌握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各方对案件争议不大且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才能适用立案调解程序予以调解。故此,立案调解的民事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人民法院认为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二)当事人便于送达并愿意进行立案调解的;(三)不属于依法不能调解的案件。
其三,立案调解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权利。有些法官认为,立案调解适用于被告不需要答辩期的案件,被告享有15天答辩期的权利,法院审理案件不能随意侵害被告的诉讼权利,只有被告愿意放弃这项权利后才能进行立案调解。笔者认为,立案调解并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答辩是被告一方表明自己承认或反驳原告起诉事由、表明自己对法律适用的观点等的一个途径,立案调解的案件都是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参加调解不会影响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立案调解也应遵循“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事非”这一原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表达自己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识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而不必为调解而特意地使事实含糊不清。所以立案调解不影响双方的诉讼权利,特别是不影响被告答辩的权利。
三、立案调解的方式方法
立案调解应该在立案后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方能进行。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当然最好制作笔录),也可以是书面的,笔者提出使用书面的《同意立案调解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包括申请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立案调解的时限等。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在《同意调解意见书》上签名,不在《同意立案调解意见书》上签名的,视为不同意立案调解。这样,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征询当事人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解决了征询当事人意见的程序问题。立案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自然就调解结案,而有些案件在调解中出现了不适合调解的情形,应当按照流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法院内部分工对案件进行排期审理,这些情形包括,(一)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调解的;(三)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四)案件出现需要评估、鉴定等情况,负责调解的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再调解的;(五)调解法官认为没有必要调解的其他情形。
法院调解处理案件的形式,我国的程序法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没有细化,使得法院调解案件的形式极具灵活性和多元性,只要能够使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息诉止争就是好的方式方法。立案调解法官可以通知当事人同时到场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分别做调解工作;立案调解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捎口信、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可以由法官主持当事人直接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或者案件事实有特定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协助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协助调解。总之,立案调解可因案而异,因人而宜,不拘泥一种形式。
立案调解应立足于与当事人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采取正面引导,辅之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官在立案调解中不但要有好的构思,有丰富的想象力,更重要的是要有艺术加工的能力,体现着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除了精通法理并能娴熟运用于案件审理之外,还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平和的心态和处事方式感染双方当事人,使之对调解解决案件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调解过程中听其言观其行,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变化,组织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运用道德规范摆事实、请道理,使当事人最终能够真正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