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薛娟 发布时间:2007-12-11 浏览次数:1225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两类无效合同,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一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劳动合同
主体不合格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应具有合法资格:(1)达到法定年龄。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说明我国最低就业年龄标准是16周岁。对一些特定行业,国家还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龄的人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身体健康和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对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精神失常,以及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从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成立时起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当然包括劳动用工权,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用工自主权而私自用工或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直接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劳动合同
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欺诈、威胁等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无效劳动合同。
3、内容不合法的无效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宪法、劳动法中存在大量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受到这些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违反这此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如有的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这些约定就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或生产任务违法则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4、合同订立程序不完备的无效合同
即订立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再如,有此地方性法规将劳动合同的鉴证列为必经程序等,只有依照法规完成批准或鉴证手续后,这些劳动合同方为合法有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德国劳动法还规定了违背善良风俗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对哪些情况属于违背善良风俗,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是否违背善良风俗需要通过对有关事实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评价后确定。根据德国联邦法院的观点,这些应予考察与评价的具体情况包括法律行为的内容和一些附属情况,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的想法、动机和目的。从我国的实践看,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等,应当属于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况,应为无效条款。
上述各种原因对于决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意义,可因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主体不合格的合同,一般应确认为全部无效,对于其它原因导致无效的合同,一般应确认为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处理无效劳动合同,首先必须区分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1、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相关的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如关于劳动报酬条款,如果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而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或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2、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或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劳动基准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应按相应的标准补足。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报酬、待遇的,除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劳动待遇外,还应加付未付部分25%的赔偿费。
(2)在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想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除了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双方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按有效处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合同,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即包括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