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一交通事故赔偿主体(肇事者所属单位)承诺,自愿接受受害人应支付医疗费的转让,改由其直接向医院支付,但其事后又拒绝履行承诺,被医院告上法庭。1211,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医疗费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某服饰公司(肇事者所属单位)直接向原告海安县人民医院支付杜某(受害人)所欠医疗费107187.64元。

200632421时许,被告服饰公司职员钱某驾驶服饰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杜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碰撞,致杜某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杜某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随即被送往原告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6716,服饰公司与杜某的法定代理人杜某某(杜某父亲)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服饰公司共赔偿(补偿)杜某各项费用171653元,服饰公司于该协议签订后支付3万元,7月底支付3万元,余款实行债务转让,由人民医院凭医疗费正式票据向服饰公司支取;自2006717日起,杜某在人民医院处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杜某自己负担。事后,经核定,服饰公司应支付给人民医院的费用为107187.64元。

2006811,杜某出院,数日后去世。此后,人民医院要求服饰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杜某所欠其医疗费,服饰公司未给付,遂涉讼。

另查明,本案肇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保险金12万元。

庭审中,被告服饰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人民医院之间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我公司也未收到原告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民医院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2006716被告服饰公司与受害人杜某法定代理人所签协议,双方自愿对部分债务实行转让,被告服饰公司同意将其所欠杜某的债务107187.64元,直接向原告人民医院支付。原告人民医院事后以打官司直接状告被告服饰公司的行为,追认了上述协议,应认定债务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服饰公司应依约向原告人民医院履行此债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