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在司法制度中长盛不衰,焕发了极大的制度魅力,得到了国外的关注和研讨,并被誉为“东方经验”加以学习和借鉴。由于其法律地位的重要和诸多特点,长期以来被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广泛采用,使其在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调解在合法、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宣传法制、解决纷争方面与判决有着同等的作、效用,此外,它还具有独特的优点。一是快速便捷,二是形式灵活多样,便于诉讼和节约诉讼成本,三是教育疏导钝化矛盾,四是为正确裁判打基础,五是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对法院的对抗心理,六是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怎样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呢,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多年,浅谈几点看法,以求同仁商榷:

1、健全诉讼调解机制,提高法官调解意识 

以制度规范民事调解,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民事调解操作规程》,扩大民事调解的范围,除一些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一些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均可确立民事调解的前置程序,强化审前的调解工作,制定民事调解的具体操作规程,设置调解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官应主动决定进入判决程序,杜绝久调不决,以拖代调的现象。同时,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将民事调解率纳入岗位考核目标及个人业绩档案,建设良好激励机制,提高法官调解意识。 

2、拓宽调解的方法,实行全程调解 

最高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实际上正是强调调解应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点,属于当事人主义定位调解的应有之义。说明调解可以突破诉讼程序或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等各阶段并行的调解方法。立案调: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到场的,随即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如离婚案件;送达调:办案人员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并不是一送了之,而是详细询问被告,了解双方基本情况,提前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对其中意见分歧不大、矛盾不太尖锐,双方居住在同一村或相隔不远的案件,当即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庭前调: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时,理清争论焦点,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进行先期调解。或者送达时发现被告有调解意向,双方当事人居住有一定距离的,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调解意见,达成和解的,制作笔录予以确认;庭中调:在开庭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结果的可能走向,利弊分析,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庭后调:开庭时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不大(如些赌气官司),但未达成一致协议的,不急于下判,而是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后,办案人员主动与当事人交心通气,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3、灵活运用调解方法,讲究艺术

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提倡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只要能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握手言和,什么方法都可以考虑,只要能证明调解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体现,便是合法。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借鉴各地法院的典型经验与做法,例如:山东省青州市法院的心态透视、情理共融、案例疏导、法制教育、沟通解怨、亲友旁助、良知启迪、反向借力等十种调解方法;江苏省如皋市法院“五准”调解法:站准坐标、找准症结、摸准脾胃、看准火候、借准外力;福建省平和县法院“三个三”:三自愿:程序自愿调解,实体自愿处分,执行自愿兑现;优待“三对象”:老弱病残需帮扶的当事人;弱势需助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便利“三区域”诉讼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苏老区当事人。但从其操作的方法上来看,它又是一门挖掘不尽、灵活运用的艺术性很强的工作,比如,离婚案件我们多采用“冷处理”方法、“借用外力法”,赡养案件多采用“情法交融法”,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对合同之诉、侵权之诉案件多采用“法律、法规灌输法”、“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等。法官在事非分明的基础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需要用负责的态度,正确的法律知识,一定的逻辑思维,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矛盾追根溯源、把准矛盾症结所在。调解的场所环境与氛围、辅助调解人员的选择、法官给当事人的态度是否情真挚诚、法官的调解用语等,这些都会对调解起到重要的影响。其方法只是实现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只要能有利于实现平息纠纷、维护人民内部的团结和合法权益,体现法院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不必刻意对其方法去“诠释”、“雕琢”,更不能死搬硬套、照抄照用。在调解中时刻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融于案件处理的诉讼调解中,根据各案的性质、特点,灵活多样的开展调解工作,这样即能通畅的结案,又便于日后执行,会取得审判效果与执法的审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