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避免再审案件的发生
作者:杨宝杰 发布时间:2007-12-12 浏览次数:1185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再审程序。再审程序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最大维护,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再审程序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再审可以实现“不枉不纵”,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再审是对人民法院裁判错误进行补救的程序。任何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均可以提请再审。
在现实审判中,可能会因为有种种原因导致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或者违反公正原则,引起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请再审。
笔者认为,进行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关键是从法律的角度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首先,我们必须尽快地修改诉讼法,使诉讼法在现实中更加地合理、科学,具有可 操作性。“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由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不同的人因标准、认识、思路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建议制定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标准,规范案件再审的提起。同时对“新证据”进一步规范,便于法官在实践中把握。
其次,改革法院原有的立审分离的规定,由立案庭负责案件的申诉与再审申请工作。过去的做法是由立案信访部门出面接待当事人的信访和申诉,然后转给审判监督庭先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回立案庭正式立案。这样一来,不仅造成了再审程序复杂,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 的保护,而且使立案和再审程序杂糅在一起,降低了两个部门的实际工作效率,可能导致一些案件程序上的混乱,影响案件再审的公正性。我国有些法院在这方面做 了有益的尝试,对申诉与申请再审案件是否“可能有错”的审查工作一律由立案庭承担。立案庭对申诉与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的,书面予以驳回;对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裁定立案再审。实践效果表明,改革基本上是比较成功的,由于申诉渠道畅通,由其他有关部门转请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信件或上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在数量上明显减少。
再次,要严格执行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严 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内提出申诉或者提请再审”,不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是超过两年后,不断地向人大、政协、信访 及上级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基于社会稳定,往往以督办地形式要求法院立案审理,而法院也会因此种种原因,同意再审。此类的案件还是多有存在的,加大了法院再 审的难度,同时也在实践中扭曲了法律。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相关费用,在缴纳了一定的再审立案费后就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其他费用,法院不会因“当事人不缴纳诉 讼费”就按撤诉处理,但是如果所有的再审案件不收费,部分当时人可能会放弃上诉,选择再审以规避诉讼费用。因此,既然法律已经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出来,我们 必须严格的遵照法律执行,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干涉法院正常按照法律工作。
最后, 必须加强对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 和教育工作。法官是案件的审判者,也是正义的维护者,必须使法官的审判工作符合法律,遵照法定程序,体现法律公正与正义的理念。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 平与正义标准的法院判决、裁定,才会被当事人所认同,并严格遵照执行。只有从案件的一审、二审上做足文章,充分的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再审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