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笔者对苏北某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调查,在执行案件的“执行难”中,有一个比重很大的构成,就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的执行难。农村信用社面向广大农民开展贷款业务,为群众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产业提供了资金保障,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极大地支持了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但是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进一步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试从其产生原因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执行难在贷款的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原因分析

1、贷前审查程序中存有隐患。

由于目前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柜台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虽然坚持了“两证”、“三见面”的原则,但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具体表现有:

a、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b、有的农户忽视贷款性质,认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以生产为由借款,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c、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的贷款人有的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或者干脆长期出逃在外,造成无法执行。

2、放贷环节中存在手续瑕疵。

“人情”、“关系”、“金钱” 面前,需要信贷员严格行业纪律,但是部分信贷员无法过好这几关,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或违规放贷的现象,具体表现有:a、有的借款农户或担保农户并未到场签字;b、有的签了字没拿到钱;c、有的农户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使用借款的农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担保农户却与执行人员有明显的对抗情绪,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有时候人民法院只能暂时中止执行。

3、贷后监督程序中流于形式。

应该说,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信用社应切实做好贷后检查工作。但部分信贷员脑海中经营理念存在问题,更多的是“重发放,轻管理”,加上农户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工作量相对较大,信贷员对其监控力度差。虽然贷款手续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实际经营中已严重亏损而信用社仍未察觉,此时的私营业主一走了之,造成众多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

二、对策和建议

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解决农村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的执行难也不例外。在现阶段,要彻底解决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面临 “执行难”的难题,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从制度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整治。

(一)、在信用社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诚信调查制度。

为从源头上减少欠贷农户的诉讼案件,信用社应当建立诚信调查制度。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和农村上交款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有否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农户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连挂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及贷款农户邻近村民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建立农村私营业主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使用资金流向的定期分析制度,信用社还可以与法庭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建立贷款农户申报财产预登记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私营业主一般采取是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模式,家庭人员中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如房产(包括租用集体土地的建房)、有价值生产工具和固定生产资料(农用耕作用具和大棚等)、农村土地、鱼塘、山林等承包经营权。这些财产因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得不到更好的融资方式,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前可以采取由农户自行申报,协调好村级组织进行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预登记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和起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欠贷农户一旦因发生诉讼和执行,可以使执行法庭正确掌握欠贷农户和私营业主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避免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

3、建立专项扶持贷款的封闭管理方式。

具体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协调政府农经部门,根据国家扶持农业特色产品政策向特定农户或农村私营业主发放具有本地区农产品发展或企业加工用途的专项封闭贷款,采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结算专户的封闭贷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养殖业动禽畜和加工企业农副产品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防止农户贷款的风险。

4、加强内部培训管理。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规范信贷员的行为,以降低诉讼中的对立情绪。信用社对欠贷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的名册进行通报,人民银行负责做好账户的查询工作和建立开户“黑名单”在金融系统内部爆光,协调专业银行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履行好举证的义务。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的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无立足之地。

(二)、人民法院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注重案件的实效解决,在案件审理中兼顾执行,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

要求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大幅度减少申请执行率。法庭司法工作要紧紧抓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这一要旨,贷款纠纷案件必须从审理开始为抓手,提高审判案件承办法官责任心,不能就案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注重案件的实效解决,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兼顾执行,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以使此类纠纷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创新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

建立县、镇、村三级执行协作网络的作用,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通报信息反馈,加强协调、沟通各联动工作机制部门的联系,调动村级执行协作员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协助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欠贷农户就地村、社区和打工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征求执行线索,也可适当向社会有偿征求执行线索悬赏执行。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选择典型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推行交叉执行制度。

交叉执行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庭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庭将执行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庭,由上一级人民法庭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法庭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减少执行法庭压力,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三)在人民法院和其他各部门的外联工作制度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法庭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工作部门可以由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组成,建议每个月召开一次。由执行法官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

2、设立强制取证据制度。

申请人由于无法取得被执行财产证据,而法庭依职权主动调查又未发现。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和人民法庭无法搜集到相应的财产证据,对被执行人无法强制执行。根据这个现状,为了解决申请人和人民法庭搜集财产证据难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设立强制取证制度,侦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强制手段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作为人民法庭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证据。这对加大人民法庭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