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沭阳法院对漠视协助执行义务,擅自处置法院冻结款项的某小学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决定。

孙某系沭阳县沭城镇人,其与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某向殷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1万元,并以分期付款方式偿付。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殷某6万元,余款一直未付。无奈之下,殷某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孙某在城内某小学承建一项工程,帐面上有工程款160余万元。在掌握这一情况后,法院立即向该小学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冻结工程款143200元的裁定书。但在冻结期间,该小学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向孙某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法院责令其限期追回被冻结的工程款,但是该小学逾期未追回。

沭阳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小学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民事诉讼,遂责令其限期追回被冻结的工程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