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案件评查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日趋走向完善,也为实现 “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法院工作主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案件评查办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的操作方面也有待于继续深化和发展;而且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案件评查工作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此,笔者就案件评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粗略的看法。

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部门应分工合作、配合协作。从事审判流程管理和各类监督机构的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督查室、研究室、政治部(处),在实施质量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同其他监督部门既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如立案庭掌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况,应及时与评查室沟通情况;评查室发现错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委会决定,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如果评查室认定的错案与纪检监察、审判业务庭发生认识上的分歧,应及时报请审委会作出决定。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并相互制约,以形成整体合力。案件质量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体系的核心和关键,因此要切实抓好评查,发挥其龙头和纽带作用,最终达到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目的。

二是建立和完善评查制度。 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必须以有效的制度作保障。为使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有章可循,应注重案件质量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其一,应制定详细的《案件质量评查规定》,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立案等案件质量的详细规定;其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四个办法”制定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其三,制定《案件评查通报制度》。

三是对监督者的监督问题。从特定的角度上说,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是监督办案的法官,那么其“水平应该最高,自律性应当最强”。案件评查人员应该是法院精英中的精英。为此,要高度重视督查人员的选拔和配备,要将那些德才兼备、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坚持原则的优秀审判人员选拔出来,其中应包括一些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从事案件评查工作。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法官都要积极支持评查人员开展案件评查工作。评查人员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尤其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精通各项法律和司法解释,一丝不苟地认真评查好每一起案件,做到出以公心,不怕得罪人,不怕压力,敢于“挑刺”,敢于“碰硬”,敢于纠错,决不可循私情而手下留情,放弃自己的职责。对 于在评查案件中因责任心不强,应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该评查而没有评查,或徇私舞弊,造成极为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有关督查人员应负失察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同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