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作者:郭栋 发布时间:2007-12-19 浏览次数:1493
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法院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宅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于双方买卖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将房款退还给原告。
原告张某是邳州某单位职工,2006年其与被告刘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刘某位于邳州市运河镇某村的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所有权属于该村集体。原告将全部房款交付被告后,因为双方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不能将宅基地过户交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宅基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买卖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第 5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将房款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