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创新破解融资难,法院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言科 发布时间:2011-11-28 浏览次数:974
商铺经营权也可抵押贷款
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难,民间借贷又不太规范,做生意的人近来都在讨论这个话题。这既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有关,也与企业所在地区的“微观”环境密切相关,在微观环境中,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保障是否“给力”又是关键所在。
在经济发达且民间资本活跃的常熟,法院近年来就遇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实质是租赁关系的经营权能否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质押物?没有实物抵押的多商户“联保”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新兴的、由企业注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如何规范?
常熟法院在应对这一系列新生事物时,以务实的态度权衡其合法性,保证当地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也为其他地方处理类似情形提供了参考。
也能从银行贷款
常熟服装城的名声很大,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面积近4平方公里,云集了3万多个商铺的超级市场,现在的日资金流量达到了15.7亿元。在巨大的物流和资金流进出之间,经营户对资金的需求不言而喻。
常熟服装城管委会副主任石伟江介绍,服装城商铺中的大部分是通过拍卖招商的,而随着人气的不断提升,经营权价格也不断飙升,一个16平米的商铺40年经营权在去年就拍出了398万元的天价,而其起拍价只有118万。另外,经营户每年还要向市场交不菲的租金。
商铺在不断地拓展销售渠道时,也往往面临流动资金短缺,因为商铺的产权全归市场所有,经营户都只是租赁关系,也就是说这些无产权的商铺是不能被商户作为质押物抵押给银行的。
面对这样的现状,银行和市场方面都想到一个出路:用经营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给经营户。贷款额度控制在商铺市场价值的50%~60%之间。
但是在这个时候,司法认可与否就很关键,如果银行把钱贷给了商户,产生纠纷后打官司到了法院,法院不认可这个方式怎么办?
“这种担保方式是新类型的,在法律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法院认真研究了物权法,认为这种抵押方式符合物权法的精神,是合法的,”常熟法院原民二庭庭长张志强介绍。
张志强说,经营权事实上也是商户所有的可支配的财产权,一旦商户申请了银行贷款成功,他的经营权就在市场管理方被冻结,不能转让商铺给他人,如果贷款还不上,那银行就可以处置此商铺,将之拍卖偿还贷款。
小额贷款案件审理
法院有绿色通道
常熟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了“联保”业务,在担保方式上也是一种创新。和经营权质押一样,这种贷款也不需要实物担保,而是将4至5人组成联保小组,其中的一人向银行贷款,其他几人就对此人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这种方式手续便捷,深受小企业主的欢迎。
法院在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对此担保方式的认可,也给银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和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常熟政府去年以来推广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户服务,自2008年发起以来常熟现在已经成立了8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已达18.5亿元,两年多来已经累计发出4441笔共92.6亿元贷款。
“对法院而言,这同样是新生事物,”常熟法院原民二庭庭长张志强介绍,对小、微型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门槛低、速度快,是“急需钱”的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但这同时意味着风险,“优质客户被银行抢走,这些小贷公司的客户往往资信不佳,而如果之前审查不严的话,就会形成贷款风险。”同样为了保护新生的这种融资方式,常熟法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审理小额贷款公司案件,以高效来提升这些公司继续经营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给出的贷款利率往往是“顶格”,即法律所允许的4倍银行贷款利率,虽远高于银行,但比民间的高利贷要低很多。对此,法院也通过审判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区分高利贷
要靠法官责任心
民间普遍存在的高利贷,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现在高利贷已经通过技术处理而更加严密,为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要准确区别高利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在目前阶段靠的是法官的“审慎原则”,就是对案件中各方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严格审查。
在一起案件中,常熟法院就推定出一起民间借贷为高利贷,并经过耐心地工作,使债权人放弃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一家服务厂的业主是被告,被多人起诉,我们从证据上看,这些贷款数额大、周期短,而且借条格式固定,不像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而业主则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他不得不广借高利贷,债务高积。”
法官立即召集放债人开会,在仔细甄别贷款数额、期限、格式、来源、经过和时间地点等事实后,明确告知这些债主们:预扣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经过耐心工作,这些债权人均表示放弃不合法的诉求。
“这也是一个新课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没有太好的方法,只能靠法官的责任心,”张志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