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要严把三关
作者:王守平 发布时间:2007-12-19 浏览次数:1487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近日提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破产审判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笔者认为,破产审判工作要严把“三关”。
首先,依法严格审查企业破产申请,把好立案关。破产案件审判是一项法律和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既为劣势企业敞开合法的退出途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情形的发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第二,以社会安定的大局为重,把好维护职工利益关。维护社会稳定是审理破产案件工作的第一要务,做好职工安置,注意避免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群体性事件,应作为破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破产企业应当提前做好职工安置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和保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采取先安置后分配内债的方式,尽量使企业破产“零震荡”。要加大破产企业债权的回收力度,努力提高分配比率,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权益,提升职工对破产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把好资产处置关。要将评估、审计等纳入到司法鉴定管理程序,随机抽取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职工代表应全程参与、监督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的界定、评估,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资产变现应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并做好拍卖过程的监督,保证资产处置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