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法院坚决不予保护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1-11-28 浏览次数:4862
近期以来,浙江部分民企老板“跑路”,引起广泛关注。同是民营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由于对民间借贷规范到位,有效解决了中小民企融资等难题,民间借贷纠纷得到及时处理,老板“跑路”现象仅零星出现。在拥有近10万家小微企业的常熟,当地法院三年来审结民间借贷案3500多起,在全国独家开展“商铺使用权抵押”探索,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前去聚焦。日前,记者在常熟市法院采访发现,当地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做法,对众多市民和小微企业都有借鉴意义。
独家探索
尝试商铺使用权抵押,帮小商户从银行贷款
【背景】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个全国性难题。不过,在拥有3万个商铺的常熟服装城,小老板们没有这个烦恼。原来,除了以住房、厂房、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外,这儿出现以“商铺使用权”抵押的新型担保方式:小老板们通过拍卖,以百万元甚至更高的价格获得商铺的长期使用权,每年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贷款时,小老板以“商铺使用权”抵押,市场进行“抵押登记”,中介按收益法评估,再由银行按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案例】 常熟农商行与卢某订立了商铺使用权担保借款合同一份,银行向他发放48万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1175‰,卢某以拍卖获得的常熟服装城一间商铺使用权作抵押,并承诺,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会同市场对他的商铺拍租、发租或转让,所得款项优先归还贷款。
银行如期发放了贷款,但卢某并未按约还款,被银行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商铺使用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卢某在抵押贷款时,把商铺的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权利凭证交给银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发放了贷款48万元,但卢某未能按约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请。后来,卢某的一间商铺被拍卖,所得款项一部分被归还贷款本息。
【点评】 允许以商铺长期使用权作贷款抵押,各家银行评估后开了绿灯,常熟服装城成为全国的一个特例。常熟市法院院长张峥嵘说,这种担保方式是新类型的,法律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审理这类纠纷案时,法院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精神,依法认定这种抵押方式合法有效,解决了小老板们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两年多来,4600多个小老板通过这种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81亿余元。
实用案例
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予保护
【案例】 今年常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某由于经营需要,向曹某借款650万,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高是普遍现象,所以当时双方约定2.8%的月利率,但吴某的经营没有起色,还本付息成了问题。曹某几次催要无果,将吴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被告吴某和原告曹某对借款650万这一基本事实无异议,问题主要焦点集中在2.8%的月利率上,吴某要求法院对利率依法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该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8%,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对吴某此前偿还的利息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因此,法院判决吴某归还曹某剩余款项577万余元。
【点评】 常熟市法院院长张峥嵘说,由于银行收缩银根,一些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面对经营困境时只能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目前民间借贷存在很多不规范得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异化的民间借贷,比如高利贷,容易使企业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面临巨额资金无法偿还的局面。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从严审查借条背后的证据链,对高利贷不予保护。“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通讯员 沈高轩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