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认真落实该《通知》精神,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促进作用。笔者认为,要切实发挥司法建议的效能,必须从理念和措施上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解决“不重视”的问题。作为审判职能的延伸,由于法律规定粗疏、以及现行司法体制等方面原因,司法建议在法院间开展不平衡,且采纳情况少,加之法官办案压力大,对司法建议缺乏一定考核机制,一段时间内确实存在不够重视的问题,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高度,切实从思想上认识到司法建议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更新理念,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建议。

二是选题注重深度,解决“不值得”的问题。司法建议采纳少、回馈率低,被有关方面冷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司法建议质量不高,表面化、浅层次的内容多,对策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或者司法建议的对象错误,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要注意发掘行政执法以及社会管理方面普遍性、深层次、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叙述清楚,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同时注意措词得当、方法适当、切实可行,才易被有关部门或人员采纳。并且,司法建议不要以法官个人的名义,而应以法院或某一审判庭提出,向有关单位直接送达,必要时,可抄送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以期引起被提出单位的足够重视。

三是建立回馈机制,解决“不见效”的问题。实践中,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行政机关,往往把被提出司法建议当作“很没面子”的事情,因此不积极落实,有的即便落实了也不愿反馈,造成建议价值缩水,审判资源浪费。而基于司法建议的设计初衷和功能定位,又不宜通过立法赋予强制力,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能动性,严格保证司法建议的质量,力求格式规范,形式庄重,内容严谨。要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未引起重视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司法建议社会效果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法院及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