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二百多万 税收所长被判入狱
作者:朱红雷 段晓娟 发布时间:2007-12-21 浏览次数:1222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税收干部挪用公款案,铜山县原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人陈某,因挪用税款到期未能偿还,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8月底,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徐州市一家公司交纳到铜山县契税所的368481元契税款挪用,以个人名义用于玻璃制品经营活动。后又于
综上,陈某共计挪用公款2588481元,尚未退还。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没有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陈某所在单位发现契税征收所存在票款不符情况,安排人员与其去银行查帐时,陈某能够主动承认税款被其挪用,应视为自动投案,庭审中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并将挪用公款2588481元追缴,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