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税收干部挪用公款案,铜山县原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人陈某,因挪用税款到期未能偿还,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222,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铜山县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未经上级主管单位铜山县财政局领导同意,未履行审批开户手续,擅自以铜山县契税所名义在银行违规私设银行账户,并将部分契税款存入该账户,致使铜山县财政局对该账户无从监管。

200697200739、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从其私自设立的银行账户上挪出契税款150万元、3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玻璃制品经营活动。

20068月底,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徐州市一家公司交纳到铜山县契税所的368481元契税款挪用,以个人名义用于玻璃制品经营活动。后又于2007411从其私自设立的银行账户上挪出公款368481元,用于归还该公司。20069月和2007423,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将其保管的纳税人赵某交纳的契税款共计17万元挪出,用于玻璃制品经营。

2007425,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其私自设立的银行帐户上擅自挪出契税款25万元,用于归还其此前用于经营玻璃制品的25万元的个人借款。

综上,陈某共计挪用公款2588481元,尚未退还。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没有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陈某所在单位发现契税征收所存在票款不符情况,安排人员与其去银行查帐时,陈某能够主动承认税款被其挪用,应视为自动投案,庭审中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并将挪用公款2588481元追缴,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