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心存怨恨,为报复他人,竟窃走他人车子进行改装,后用于出租营运,机关算尽进班房。1219,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龚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龚某因琐事对肖某心怀不满,待机报复。经与杨某计议,于2004515日晚,两人从上海至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肖某家楼下,由龚某提供汽车钥匙,杨某驾驶,将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田大霸王轿车窃走,该车内有灯具等物品。次日凌晨,两人将车开至上海。后杨某将该车改为兰色,并更改了车牌号,租给他人使用。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