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24,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区耿集医院按35%比例赔偿原告李志铁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42.91元。

819,李志铁在民房建筑活动中从房屋上摔下,造成全身多处受伤,当即被工友送往耿集医院检查治疗。耿集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X线摄片等检查,但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志铁及其家人拒绝。当天夜,李志铁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李志铁即在村卫生室用药治疗,约一个星期,没有好转,即放弃治疗。一个月后,李志铁到矿二院经CR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住院手术治疗。李志铁认为由于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造成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其额外支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998元。

法院认为,原告回家的当天晚上即发现左手腕肿胀加剧,而是以耿集医院初诊为左手腕骨骼无病变为理由放弃了检查和治疗,而疏忽了耿集医院要求住院观察的医嘱,对造成的损害应自负主要责任。但,在原告及其家人存在抵触情绪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应耐心告诉患者应当注意的事项,使患者了解到可能发生的后果。这样,患者即便仍不信任也会引起患者的警觉,本案原告的延误治疗在更大程度上就可能避免。所以,原告的延误行为与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原告延误正确诊断和治疗的潜在因素,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如上判决。